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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通知》(川办发〔2015〕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30号文件,充分认识在全省经济呈现新常态的背景下,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要把贯彻落实30号文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传达到基层和相关每一户企业,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在近期将面向全省发改系统和相关企业,集中开展30号文件和资源要素价格宣传解读,对各地和相关企业贯彻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228号)规定从今年4月20日起降低省级电网大工业用电价格2.01分/千瓦时,不仅是降低大工业目录电价,同时降低现行大工业电量中的直购电量、留存电量和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执行特殊电价用户(814厂、中小化肥用电除外)的到户电价。直购电试点工业企业与燃煤电厂签订了直购电量协议的,直购电量到户电价降低2.01分/千瓦时,含煤电价格联动燃煤机组降价1.5分/千瓦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督促各地国网供电公司按规定落实政策,不留死角。
三、在四川电网趸售电价表中增设110千伏电压等级,各地凡是以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省级电网的地方供电企业,趸售电价即按110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地方供电企业因执行新的趸售电价节约的购电成本,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主要用于降低趸售区内工业用户的电价。对利用水电丰枯电价政策进一步降低趸售电价,省发展改革委已拟定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待国家批准后即实施落实。
四、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已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下达阿坝、甘孜、凉山州2015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同时督促落实雅安灾后重建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有关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抓好留存电量年度实施方案的落实,用好用足政策,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做好年度直购电和富余电量消纳实施方案,积极提出用户名单建议。《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电价格及直购电实施方案》,我委已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攀枝花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将尽快研究制定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直购电输配电价,以扩大直购电试点范围。
六、省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单位对2014年丰水期外送电价差收入进行清算,尽快研究利用外送电价差收入落实钢铁企业要素价格帮扶措施。
七、中石油、中石化在川企业要进一步落实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相关政策,保障化肥等非居民用气,按照化肥生产实际用气数量进行价格结算,落实化肥企业可中断气价政策,保持化肥用气价格总体水平稳定;要全面清理“无管线、无计量、无配气设施、无人员”的天然气经营公司依附上游供气企业,加价转供天然气问题,尽快全部纳入直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天然气“转供”改“直供”,切实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价格。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调整后的用电、用气等价格,加强事中、事后成本监控,适实掌握成本动态变化,及时准确进行成本分析。对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成本监审,应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价发〔2009〕100号)等规定,确保客观、公正。
九、省发展改革委从5月开始在全省统一开展为期三个月资源要素价格专项检查工作,采取省、市(州)、县分级同步推进、重点区域协作配合的方式开展。检查的范围为全省从事电力、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2014年1月以来的价格收费行为,重点检查供电企业不按规定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供气企业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天然气门站价格、变相提高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买空卖空”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件,切实为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创造良好价格环境